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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改革论评(集刊)
集刊 - 半年刊
  • 司法改革论评(集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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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期刊简介

  • 《司法改革论评》(半年刊)创刊于2002年,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、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学术集刊。以“立足我国国情、借鉴外国经验、推进司法改革”为宗旨。无论学科范围,举凡司法改革前沿问题、司法实务疑难问题,只要言之有物,持之有故,合于规范,皆在本刊用稿之列。

  • 基本信息

  • 期刊名称:司法改革论评(集刊)
  • 主管单位:
  • 主办单位: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、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
  • 国内刊号:【集刊】
  • 国际刊号:
  • 出刊日期:
    期刊定价:
  • 邮发代码:
  • 所在省区:重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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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联系地址:

  • 投稿信息

  • 学科分类:社科理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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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电话传真:13637983713(编辑部主任)
  • 电子邮箱:sfgglp@163.com(微信公众号信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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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1、该刊为集刊无CN刊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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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3、投稿邮箱:sfgglp@163.com(微信公众号信息)

      4、联系电话:13637983713(编辑部主任)

      (微信公众号信息)

      5、出刊日期:半年刊,每年出版两期。

      6、主办单位微信公众号:民事程序纵横

      2026年3月3日星期二

      《司法改革论评》2026年征稿启事

      【官方微信公众号信息】

      民事程序纵横 2025年7月25日08:01 发表于北京

      《司法改革论评》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、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学术集刊,创立于2002年,至今已出刊38辑。现任总主编为烟台大学黄海学者、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,主编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、西南政法大学唐力教授。本刊以“立足我国国情、借鉴外国经验、推进司法改革”为宗旨,面向全国征稿。无论学科范围,举凡司法改革前沿问题、司法实务疑难问题,只要言之有物,持之有故,合于规范,皆在本刊用稿之列。

      本刊拟于2026年出版第41、42辑,广泛征集优秀稿件,欢迎实务界与理论界人士投稿,尤其本辑特开设“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问题”“网络流量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制”与“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与实践”专栏。请作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将文稿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:sfgglp@163.com,编辑部主任:谷佳杰,电话13637983713。收稿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31日。本刊实行双向匿名审稿,将在作者投稿后一个月内通知是否采稿。

      兹就撰稿及注释体例有关事项说明如下:

      投稿须知:

      1.投稿邮件及文件名请以“题目+作者姓名”命名。

      2.每篇文章最多允许署名两位作者,且须提供具体分工明细。

      3.每篇文章的正文字数在1万字以上,一般不超过2万字。

      4.本书所有文章采论文格式,因此文章必须具有摘要与关键词。摘要应全面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,明确反映作者的主要观点,不能仅仅笼统地介绍论文的思路和结构,避免使用“本文主张”、“笔者认为”等评价方式。关键词应为反映论文核心内容的专业术语,一般3至5个。

      5.作者名字后加*脚注,注明作者所在单位、职称(职务)、学位、通讯地址、联系电话。

      6.来稿或其主要内容必须未在任何其他公开出版物或互联网上发表过,不存在任何违反学术规范情形,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。

      7.同意《司法改革论评》编辑部在不改变稿件基本观点和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,在刊发前对稿件进行加工修改。

      注释规范:

      1.一律采用页下注,每页重新编号。全文统一。

      2.引用他人著作应依次标明作者、书名、出版社、出版时间、页码。第一版的著作无须注明版次。例如:

      ①唐长孺: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》,三联书店1955年版,第158~161页。

      ②齐树洁主编:《民事司法改革研究》,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,第2页。

      3.引用他人论文,应依次标明作者、论文题目、报刊名称、刊期(或日期),但不必注明页码。例如:

      ①周一良:《关于崔浩国史之狱》,载《法学研究》1982年第4期。

      ②谢重光:《略论唐代寺院、僧尼免赋特权的逐步丧失》,载何兹全主编:《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》,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。

      4.引用译作,应依次标明国籍、原作者、著作名称、译者、出版社、出版时间、页码。例如:[美]罗伯特·C.埃里克森:《无需法律的秩序——邻人如何解决纠纷》,苏力译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,第154页。

      5.转引他人著作的注释方式,例如:Bemhard Fischer, Stock Marke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, 转引自张军:《中国过渡经济导论》,立信会计出版社1996年版,第36页。

      6.引用报纸的文章,应依次标明作者、文章标题、报纸名称、出版时间、第几版等。例如:贺林平:《赔钱就可“减刑”?》,载《人民法院报》2007年2月6日第10版。

      7.引用以书代刊的出版物,应依次标明作者、文章标题、主编、书名、期号、出版社、出版时间,但不必注明页码。例如:韩波:《仲裁当事人制度:缺失与构建》,载张卫平主编:《民事程序法研究》(第4辑),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。

      8.引用网络文章的注释方式,例如:江伟、孙邦清:《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确立的反思》,http://www.civillaw.com.cn,访问日期:2008年11月8日。

      9.引用外文著作或杂志中的文章,格式要求同中文著作,只需将杂志名或书名改为斜体。例如:

      ①J. R. Stevenson & B. H. Oxman, The Preparations for the Law of the Sea Conference,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, 1974, Vol.68, No.6.

      ②Wilkinson, Cheung & Booth, A Guide to Civil Procedure in Hong Kong, 3rd edition, LexisNexis, 2009, p.626.

      10.引用外文的论文集,应注明主编姓名。主编为一人时用(ed.)表示,主编多人时用(eds.)表示。例如:

      Deirdre Dwyer(ed.), The Civil Procedure Rules Ten Years on, Oxford University Press, 2009, p.349.

      《司法改革论评》编辑部

      2025年7月2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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